元宇宙的安全性规制与向善性规制
元宇宙的数据集聚化风险与安全性规制
(一)元宇宙的数据集聚化风险
元宇宙中形成和储存的用户数据体量远远超过通过其他数字技术汇集的数据体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Big Data)。这些大数据会被元宇宙平台企业实际控制,导致以下风险:
第一,侵害用户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元宇宙平台企业是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出于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考量,必然会对用户个人信息数据进行最大化利用。并且,元宇宙平台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能够精准预测用户的未来行为可能性,甚至通过对用户信息大数据的深入分析,还能够推导出用户的思维活动,掌握用户的思想动态,深度介入个体隐私空间。
第二,妨碍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元宇宙中会存在许多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类用户。元宇宙提供的全真虚拟环境意味着在元宇宙平台上运营的公司的所有商业数据都会被元宇宙平台企业一览无遗。一旦元宇宙平台企业利用这些数据经营相同业务,元宇宙平台上的公司将在竞争中处于绝对劣势地位。这种潜在风险会导致元宇宙平台上的公司不敢投入高昂的成本进行研发创新,甚至完全丧失创新的动力。
第三,威胁国家的数据安全。元宇宙具有跨国域的属性,许多搭建元宇宙的平台企业都是大型国际公司。一旦这些跨国的元宇宙平台企业通过元宇宙收集到足够数量的信息数据,便可以据此预测出许多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威胁国家的数据安全。
(二)行政规制机关的数据安全性规制
第一,实施强制性用户数据脱敏。行政规制机关应要求元宇宙平台企业对元宇宙中集聚的个体类用户数据进行强制性数据脱敏,防止数据与用户的真实身份直接勾连。只要元宇宙中用户数据无法与个体真实身份直接勾连,那么对于用户个人信息及个体隐私造成侵害的风险就会大幅度减少。至于何种信息数据属于可以直接识别个体类用户真实身份的数据,则可以采用“有动机的侵入者”(a motivated intruder)这一标准来确定。
第二,限制元宇宙平台企业的同业竞争。行政规制机关应要求元宇宙平台企业不能利用获取的商业数据与平台上公司进行同业竞争。行政规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或许应该是将元宇宙平台企业塑造为一个纯粹服务性的互联网平台,而不是异化为一个“商业利维坦”。
第三,规范用户数据的跨境流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用户数据跨境流动审查评估的行政规制机关十分必要。与此同时,可以考虑建立全国统一的元宇宙用户数据托管服务,要求本国境内生成的元宇宙用户数据必须存储在本国境内的服务器上,并且只有经过专门的行政规制机关的安全审查评估才能跨境流动,避免用户数据无序流动到境外。
元宇宙的算法权力化风险与向善性规制
(一)元宇宙的算法权力化风险 在元宇宙时代的大数据背景之下,算法能产生支配性力量,从而具有韦伯意义上的权力属性。算法权力的支配不是来自强制性力量的单方压制胁迫,而是来自元宇宙平台企业对信息数据以及处理程式的单方隐形控制。
(二)行政规制机关的算法向善性规制
第一,算法透明规制。算法权力本质上源自算法黑箱产生的高度信息不对称,元宇宙平台企业凭借算法黑箱所产生的信息优势具有了对元宇宙用户的支配性权力。最重要的行政规制路径是提高算法透明度,可以区分为两个面向:其一,面向元宇宙监管端的算法透明。这一算法透明规制的重点是算法相对于监管的“可解释性”,强调元宇宙算法模型的设计结构应使行政规制机关的专业执法人员客观上能够对算法模型实施有效监管。其二,面向元宇宙用户端的算法透明。这一算法透明规制的重点是保障元宇宙用户对于影响自身权利的算法决策的知情权,强调权利受到算法决策影响的元宇宙用户能够有机会获得算法设计使用者的解释和说明,了解决定算法输出结果的关键参数的设置方式。
第二,算法伦理规制。算法伦理规制就是通过对算法技术的内在价值的引导来约束算法权力。元宇宙中的算法权力具有一般人工智能算法潜在的多种伦理危机。这些伦理危机从根本上而言源自于算法设计使用者的价值观念,特别是源自于实际掌控算法权力的元宇宙平台企业的价值观念。因此,算法伦理规制要求行政规制机关应从算法设计的初始源头着手,在算法研发与构建阶段就介入进行算法技术的伦理审查,将“共同善”的价值准则融入算法设计中,构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算法技术框架。
第三,算法问责规制。如果元宇宙中算法权力滥用的风险实际发生,那么事后的法律责任配置就必不可少。传统互联网时代对于算法责任的研究多聚焦于民事责任。而元宇宙是与现实世界交织融合、不可分割的虚拟世界,已经具备公共领域的形态,甚至可能会具有“类国家”的形态。因此,元宇宙中的算法权力滥用也就具有对公共利益侵害的特征,不能仅通过民事法律责任予以约束,还应通过设置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由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规制机关加以实施,约束元宇宙中算法权力的行使。